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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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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被撤销行政惩罚后市监局从头做出行政行

判例!被撤销行政惩罚后市监局从头做出行政行

   

  原审讯决认为,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处所人平易近按照本法和国务院的,确定本级食物平安监视办理、卫生行政部分和其他相关部分的职责。相关部分正在各自职责范畴内担任本行政区域的食物平安监视办理工做。”被告做为惠安县食物监视从管部分,担任惠安县的食物平安监视办理工做,对本案被告做出被诉行政惩罚决定具有的来历。

  上诉人尧记酱道股份无限公司(以下简称尧记公司)因诉被上诉人惠安县市场监视办理局(以下简称惠安市监局)行政惩罚一案,不服泉州市鲤城区(2020)闽0502行初15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的争议核心为被诉行政惩罚决定能否认定现实清晰,充实,法式,合用法令、律例准确,量罚恰当。关于现实认定取方面,被告正在处置另案赞扬举报中,经核查确认涉案儿童优膳酱油为被告所出产,该产物的养分成分表标注的能量、卵白质、碳水化合物、钠含量值取现实不符。截至案发止,被告共出产两批次儿童优膳酱油共计1362瓶。除被被告查扣的29瓶外,别的发卖给福建青润投资无限公司449瓶,发卖给河南姜林884瓶,售价均为20元/瓶,货值金额共计27240元。案发后,被告从河南姜林处召回涉案酱油881瓶(此中包拆无缺的738瓶,破损143瓶),被告确认被告召回涉案酱油738瓶,对破损的143瓶未予采信。被告共发卖涉案酱油595瓶,扣除成本13元/瓶,利润7元/瓶,共计获利4165元。以上现实有立案审批表、现场查抄、查询拜访(扣问)、现场查抄照片、网店截图、产物发卖台账、成品收支库台账、召回通知书、灌卸车间出产记实表、送货单、发货单、退货单、召报答告、检测演讲等予以,且被告对上述现实未予否定,予以认定。按照被告对被告公司股东兼办公室从任施秀实制做的查询拜访可知,被告自认系沿用旧版儿童酱油标签数据,为了数据都雅,将养分标签数据每100克含量更改成每15ML含量,申明被告客不雅上存正在居心,而非印刷错误、标签瑕疵。故被告的上述从意,不予采信。

  尧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撑其一审诉讼请求。现实和来由:一、被诉行政行为法式明显违法,一审严沉忽略行政法式的价值,仅以行政效率做为裁判根据错误。(一)一审认定现实错误,被上诉人并未履行“立案、查询拜访”法式。行政行为被依法撤销,该当是覆灭被诉行政行为全数法令效力的一种否认性裁判,即该行政行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即失效。然而被上诉人正在做出新的行政行为时,其法式倒是继续已失效的前行政行为,明显曾经违反法令对行政机关“从头做出行政行为”的法式要求。上诉人承认前行政行为所做查询拜访和相关材料能够做为行政机关正在本案新行政行为的材料,可是其法式性的部门该当从头进行立案查询拜访。一审认定被上诉人曾经履行“立案、查询拜访”法式,但其是将前行政行为的法式套用正在新行政行为上。(二)一审关于行政效率优于法式合理性的判决概念错误。行是通过设置合理法式来进行规范,也是为行政相对人供给一个最低限度的法式,以行政机关正在实现行政目标时采纳更善的手段。对行政效率的注沉不成优先于法式的合理性。一审以“再从头查询拜访、取证,将会华侈行政法律资本,降低行政法律效率”做为其裁判的概念,明显无法成立。(三)一审轻忽了办案刻日的问题。正在(2019)闽0502行初82号一案中,撤销被上诉人做出的惠市监罚字〔2018〕203号《行政惩罚决定书》的来由除了因案件惩罚未经合议的问题外,还有一个主要的问题,即“被上诉人的办案刻日颠末核准耽误至2018年10月20日被告于2018年11月6日做出决定书,被告已跨越的办案刻日。”按照《市场监视办理行政惩罚法式暂行》第五十七条:“合用一般法式打点的案件该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做出处置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缘由,不克不及正在刻日内做出处置决定的,经市场监视办理部分担任人核准,能够耽误三十日。案情出格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环境,经延期仍不克不及做出处置决定的,该当由市场监视办理部分担任人集体会商决定能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该当同时确定耽误的合理刻日。”可见,市场监视办理行政惩罚该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做出处置决定,即便一审承认被上诉人正在2018年6月20日立案,可是被上诉人正在2019年11月22日做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也已远超法令的办案刻日,法式违法。二、被诉行政惩罚决定错误。(一)上诉人不存正在客不雅恶意虚假标签的现实,被上诉人合用法令错误。食物平安法的立法正在于赏罚恶意食物平安次序的违法行为。系因标签调整导致呈现印刷错误而发生的非客不雅恶意的标签错误问题,上诉人出产食物本身是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该标签错误问题该当属于瑕疵问题,并非是恶意出产虚假标签的产物。因而该当合用食物平安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而非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按照食物平安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出产运营的食物、食物添加剂的标签、仿单存正在瑕疵但不影响食物平安且不会对消费者形成的,由县级以上人平易近食物平安监视办理部分责令更正;拒不更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可见,被上诉人做出136200元的罚款是错误的。(二)案涉的产物不存正在食物平安质量问题,依法能够采纳解救办法后发卖,被上诉人做出决定是违法的。按照食物平安法第六十,食物采纳无害化处置、等办法,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可是,对因标签、标记或者仿单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而被召回的食物,食物出产者正在采纳解救办法且能食物平安的环境下能够继续发卖;发卖时该当向消费者解救办法。按照上诉人提交的检测演讲,案涉产物合适食物平安尺度,即便存正在标签问题,依法也能够正在采纳解救办法后继续发卖,然而被上诉人却做出的行政惩罚决定,不符律,依法也应予撤销。(三)按照《福建省行政法律条例》第十条:“行政法律机关该当按照行政法律裁量权基准做出决定,并外行政法律决定文书中对裁量权的行使做出申明。“然而被诉惩罚决定并未正在文书中对裁量权的行使做出任何的申明,明显也不符律律例要求。综上,被诉行政行为法式违法、认定现实不清,合用法令错误,应予撤销。惠安市监局辩称,本案的办案刻日应从撤销判决生效之日起从头计较,并未跨越办案刻日。上诉人出产的产物能否存正在食物平安取本案的处置成果没相关联,惠安市监局并非按照上诉人发卖不合适食物平安的产物对其进行惩罚。上诉人从意其不存正在恶意实施虚假标签,召回的食物依法能够采纳解救办法后继续发卖,均缺乏根据。上诉人的上诉从意缺乏现实和法令根据,一审认定现实清晰,充实,判决准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

  经审理查明,对一审讯决查明的现实,两边当事人均无,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争议核心为:1。被诉惩罚决定的法式能否;2。本案标签能否属于瑕疵;3。被诉惩罚决定惩罚能否较着不妥。

  原审讯决查明,被告于2018年11月6日对被告做出惠市监罚字〔2018〕203号《行政惩罚决定书》,被告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9月6日做出(2019)闽0502行初82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被告做出的惠市监罚字〔2018〕203号《行政惩罚决定书》。被告正在奉告被告拟对其做出行政惩罚的现实、来由、根据以及享有陈述、等,履行听证、审批、审核、集体会商等法式之后,对被告从头做出惠市监罚〔2019〕223号《行政惩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涉案酱油的标示值取实测值不相符,且超出了食物平安尺度GB28050-20116。4条目的答应误差范畴,不合适GB28050-20113。1条目,属于标签内容虚假。当事人做为该涉案酱油的出产者,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第七十一条的,属于《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出产运营标签不合适本法的食物’的景象,应依该条目赐与惩罚。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置:一、违法所得4165元,正在扣的当事人用于出产违法食物的PET瓶标和外包拆盒,正在扣的767瓶‘儿童优膳酱油’;二、处以罚款136200元。”被告不服,于2020年5月18日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被告做出的惠市监罚〔2019〕223号《行政惩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被诉惩罚决定属于被生效判决撤销原惩罚决定后从头做出的惩罚决定,因而,应从惠安市监局收到生效的次日做为被诉惩罚决定打点刻日的起算点。生效判决于2019年9月6日做出,惠安市监局于2019年11月22日做出被诉惩罚决定,并未超出《市场监视办理行政惩罚法式暂行》第五十七条的90日处置刻日,办案刻日。仅以“违反法式”为由撤销行政行为,纯属于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视,不涉及短长关系人权益问题。行政机关从头做出行政行为时,只需是补正原行政行为中的法式违法问题,其他部门不予改变,从头做出的行政行为准绳上就是的行政行为。本案中,生效判决系仅以惠安市监局未经合议及跨越办案刻日,违反法式为由撤销原惩罚决定。按照生效判决的,惠安市监局正在打点刻日内颠末集体会商从头做出了被诉惩罚决定,本色上补正了原惩罚决定中的法式违法问题,且从头做出惩罚决定前,也再次履行了听证法式。因而,惠安市监局正在从头做出被诉惩罚决定前,未再次履行“立案、查询拜访”法式。被诉惩罚决定只是对原惩罚决定中的法式违法问题予以补正,对原惩罚决定中认定的现实、来由及惩罚成果均未予以改变。生效判决经审查阐发,确认原惩罚决定认定现实清晰,确凿,合用法令、律例准确。尧记公司虽对此提出,但其未能供给脚以生效判决确认的上述现实的相反,故上述现实依法能够做为认定被诉惩罚决定性的响应根据。

  关于法式方面,被告正在做出惠市监罚字〔2018〕203号《行政惩罚决定书》法式中,已对被告的违法行为予以全面查询拜访、取证,现实清晰,充实。后因案件惩罚未进行合议等问题被原审法院撤销,若再从头进行查询拜访、取证,将会华侈行政法律资本、降低行政法律效率。别的,被告从意按照《市场监视办理行政惩罚法式暂行》第四十六条,审核人员不具有审核资历。被告辩称案件审核人员张飞龙不属于初度处置案件审核工做,正在惠安县澳泽面包店、惠安县达客蛋糕店、惠安县辋川何翠平食杂店等案件中,均有处置案件审核工做,惠安县人平易近门户网坐上均可查询到上述案件。《中华人平易近国行政惩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外行政机关担任人做出决定之前,该当由处置行政惩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度处置行政惩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该当通过国度同一法令职业资历测验取律职业资历。”《市场监视办理行政惩罚法式暂行》第四十六条:“案件审核由市场监视办理部分法制机构或者其他机构担任实施,办案人员不得做为审核人员……市场监视办理部分中初度处置案件审核的人员,该当通过国度同一法令职业资历测验取律职业资历。”本案外行政惩罚决定做出之前,已由被告的政策律例股股长张飞龙进行审核,其且正在一审法院审理的惠安县澳泽面包店诉被告行政惩罚等案件中均已处置案件审核工做,故被告从意的上述法式违法,不予采信。被告依法履行了立案、查询拜访、听证、集体会商、审批、送达等法式后,做出涉案惠市监罚〔2019〕223号《行政惩罚决定书》,符定法式。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物和食物添加剂的标签、仿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防止、医治功能。出产运营者对其供给的标签、仿单的内容担任。”《预包拆食物养分标签公例》:“预包拆食物养分标签标示的任何养分消息,应实正在、客不雅,不得标示虚假消息,不得强调产物的养分感化或其他感化。”本案中,被告出产发卖的涉案儿童优膳酱油养分成分表标签标示的能量、卵白质、碳水化合物及钠含量值均取实测值不符,属于标签不合适《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的食物,形成标签内容虚假。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平易近食物平安监视办理部分违法所得和违法出产运营的食物、食物添加剂,并能够用于违法出产运营的东西、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出产运营的食物、食物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脚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沉的,责令停产破产,曲至吊销许可证:……(二)出产运营无标签的预包拆食物、食物添加剂或者标签、仿单不合适本法的食物、食物添加剂……”被告做出惠市监罚〔2019〕223号《行政惩罚决定书》,决定对被告违法所得4165元,正在扣的被告用于出产违法食物的PET瓶标和外包拆盒,正在扣的767瓶“儿童优膳酱油”,并处以罚款136200元,合用法令、律例准确,量罚恰当。被告从意本案应合用《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出产运营的食物、食物添加剂的标签、仿单存正在瑕疵但不影响食物平安且不会对消费者形成的,由县级以上人平易近食物平安监视办理部分责令更正;拒不更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置,于法无据,不予支撑。综上,被告对被告做出惠市监罚〔2019〕223号《行政惩罚决定书》,认定现实清晰,充实,法式,合用法令、律例准确,量罚恰当。被告请求撤销被告做出的涉案《行政惩罚决定书》,不予支撑。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判决:驳回被告尧记酱道股份无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的,食物平安尺度是强制施行的尺度;食物出产企业该当成立健全食物平安办理轨制,就包拆等出产环节环节的节制制定并实施相关节制要求;食物出产企业该当成立食物平安自查轨制,按期对食物平安情况进行查抄评价;食物的标签该当清晰、较着,不得含有虚假内容,出产者对其供给的标签的内容担任,食物取标签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发卖。本案中,尧记公司并非通俗的食物出产加工小做坊,而是注册本钱为5000万元特地处置酱油出产的股份无限公司,具有比通俗出产者依法成立并实施食物平安办理轨制更好的前提,依法负有对本案酱油的包拆环定并实施相关节制要求的权利,并负有成立食物平安自查轨制,按期对本案酱油平安情况进行查抄评价,本案酱油包拆上的标签内容清晰、较着、实正在,以及对其供给的标签的内容担任的权利。因而,尧记公司从意本案酱油标签数据错误系因印刷错误,属于标签瑕疵,不只违反了其所负有的上述权利,也取本案酱油的定位、出产间隔时间、发卖时间、规模以及全面担任其出产经停业务的股东兼办公室从任施秀实外行政处置法式中的陈述等客不雅现实不符,较着常理和法令,一审不予采信准确。食物标签的根基要求是实正在性和精确性,标签上所载明的内容是消费者采办、利用食物的主要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