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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高院案例:违法行为正在新法实施后仍处于

山西高院案例:违法行为正在新法实施后仍处于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来由次要有三个,一是被申请人不应当对其进行惩罚。可是其从意的所谓“系新设立的企业,地处偏僻农村,为处理职工就餐,自供自餐”“申请打点《餐饮办事许可证》需要必然时间,还必需具备一些硬性前提”“虽然未能打点《餐饮办事许可证》,但一直正在积极整改”等来由,均不克不及形成其正在未取得餐饮办事许可的环境下,违法供给餐饮办事的或合理来由。被申请人对其做出惩罚有现实和法令根据。二是被申请人即便对其做出惩罚,也该当合用旧的《食物平安法》。合用旧法仍是新法的环节要看违法行为的形态。本案中,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正在新法实施后仍处于不间断的持续形态,合用新法符律。至于被申请人正在《通知》中奉告申请人是合用新法仍是旧法,并不克不及对被申请人外行政惩罚决定中的合用法令问题构成羁束。三是被申请人对货值金额认定错误。原审认定,因申请人未进行进货验收台账记实,也拒不供给原料购进的其他材料,被申请人根据现有对申请人违法行为的货值金额进行计较并无不妥。对于申请人外行政法式中,或者因客不雅缘由或者因客不雅缘由没有供给货值金额计较的原始根据的环境下,被申请人根据现有予以计较,并不违反法令。并且申请人正在申请再审法式中也没有供给新的对原审的相关认定予以,申请人的该项从意依法也不克不及成立。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合适《中华人平易近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的景象,根据《最高关于合用〈中华人平易近国行政诉讼法〉的注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裁定如下。

  一二审查明,2015年7月31日,被告晋城市食物药品监视办理局对被告山西天泽煤化工集团股份公司煤气化厂的职工食堂进行现场查抄,发觉该食堂现场未能供给《餐饮办事许可证》就为职工供给就餐办事。2015年8月4日,被告晋城市食物药品监视办理局对被告涉嫌未经许可处置餐饮办事和涉嫌供给跨越保质期的食物案进行立案。后经扣问、听证等法式,发觉被告提交的班西餐券(补助)报销汇总表显示,2015年4月26日至2015年7月31日,被告南北食堂共餐券3121张。相关担任人陈述,被告南北食堂每天大约就餐人数共为200人,食物原料大要每人每天3元。2015年10月19日,被告晋城市食物药品监视办理局到被告职工食堂核查单据时发觉,该职工食堂北区食堂现场未能供给餐饮办事许可证或食物运营许可证,正正在运营,南区职工食堂拆修,未开展运营勾当。现场查获北区食堂有午餐券158张(2元/券),消费316元,现金669元。被告晋城市食物药品监视办理局按照获取的上述,拟对被告做出行政惩罚,于2016年1月25日向被告送达了听证奉告书。后被告于2016年1月25日要求听证。被告依被告要求组织了听证法式,制做有听证和听证看法书。2015年2月26日,被告晋城市食物药品监视办理局向被告送达行政惩罚事先奉告书,奉告被告享有的陈述、。被告随后提出,出具陈述复核看法书,对被告单元提出的看法不予采纳。被告晋城市食物药品监视办理局认为被告的行为逾越了新旧食物平安法,应合用修订后的2015年版《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进行惩罚。根据该条,被告晋城市食物药品监视办理局于2016年3月21日对被告做出(晋市稽)食药监食罚〔2015〕105号行政惩罚决定书。被告收到该行政惩罚决定书后,于2016年4月8日向被告晋城市人平易近申请行政复议,被告晋城市人平易近于当日受理了被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后,要求被告晋城市食物药品监视办理局做出回答。被告晋城市食物药品监视办理局正在刻日内提交答答信并提交了响应。被告晋城市人平易近于2016年5月16日做出〔2016〕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对被告晋城市食物药品监视办理局的(晋市稽)食药监食罚〔2015〕105号行政惩罚决定书予以维持。被告仍不服,诉至晋城市城区。

  合用旧法仍是新法的环节要看违法行为的形态。如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正在新法实施后仍处于不间断的持续形态,合用新法符律。并不克不及对其正在后续的行政惩罚决定中的合用法令问题构成羁束。

  再审申请人山西天泽煤化工集团股份公司煤气化厂因诉晋城市食物药品监视办理局、晋城市人平易近食物行政惩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山西省晋城市中级(2018)晋05行终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合用法令错误。申请人的行为发生正在2015年4月至10月期间,新的《食物平安法》从2015年10月1日起头实施。申请人的行为虽然逾越了新旧《食物平安法》的,可是被申请人晋城市食物药品监视办理局正在2015年11月17日给申请人下发的《通知》中明白奉告申请人,根据旧法进行惩罚。2016年3月21日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发放的《惩罚决定书》却合用了新法。被申请人明显合用错误。

  晋城市中级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的核心共三个。关于被上诉人该不应对上诉人进行惩罚的问题,《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国度对食物出产运营实行许可轨制。该法要求餐饮办事供给者需取得餐饮办事许可,并非着眼于办事的营利性质,而是强调餐饮办事的平安性。《餐饮办事食物平安操做规范》第二条:“本规范合用于餐饮办事供给者,包罗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食堂等。”故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进行惩罚并无不妥。关于合用点窜前仍是点窜后的食物平安法的问题,《中华人平易近国行政惩罚法》第二十九条:“持续形态的违法行为从发生之日起到结束之日属于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该法第二十四条:“对统一个违法行为不克不及赐与两次以上罚款。”上诉人食堂正在没有取得《餐饮办事许可证》的环境下,持续为职工供给餐饮办事,出格是正在新的食物平安法实施后仍继续进行违法行为,属一个违法行为,应合用点窜后的食物平安法对其进行惩罚。关于本案货值金额的问题,《餐饮办事食物平安监视办理法子》第四十五条,货值金额,指餐饮办事供给者运营的食物的市场价钱总金额;其华夏料及食物添加剂按进价计较,半成品按原料计较,成品按发卖价钱计较。因上诉人未进行进货验收台账记实,也拒不供给原料购进的其他材料,被上诉人晋城市食物药品监视办理局根据现有对上诉人违法行为的货值金额进行计较并无不妥。被告晋城市人平易近所做行政复议决定现实清晰,法式。原判认定现实清晰,合用法令律例准确。综上,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维持原判。

  (三)被申请人对货值金额认定错误。1。被申请人将违法所得认定为货值金额,无法令根据。《餐饮办事许可办理法子》第四十五条!货值金额是指餐饮办事供给者运营的食物的市场价钱总金额。其华夏料及食物添加剂按进价计较,半成品按原料计较,成品按发卖价钱计较。第四十四条!违法所得是指违反《食物平安法》的,处置餐饮办事勾当所取得的相关停业性收入。2015年10月1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职工食堂进行查抄,就地查证有158张午餐券和669元现金,之后经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报送了2015年4月26日至2015年7月25日的午餐券共计3121张。以上午餐券共计3279张,现金669元。本案中,被告收受的午餐券和现金明显属于停业收入,其性质为违法所得。而被申请人却将其认定为货值金额。二审法院认为由于申请人未成立进货验收台账,无法控制进货原材料的价钱,以及拒不供给相关材料等要素,因而才将午餐券和现金认定为货值金额。这一来由不克不及成立。起首,货值金额该当以现场查证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价钱来计较,虽然原申请人未成立台账,被申请人能够参照市场价钱计较货值金额。其次,本案的举证义务正在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现场查证了几多原材料及成品,那么货值金额就是几多,申请人没有权利给被申请人供给。总之,被申请人不克不及由于上述缘由,就将停业收入认定为货值金额,这明显是错误的。2。被申请人对货值金额计较错误。按照被申请人供给的计较方式,货值金额10348元=3121×3元每人每餐+985元,而985元的来历为158张午餐券×2+669元现金。那么同样是午餐券,有的按照2元计较,有的按照3元计较,这明显是错误的。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惩罚既违反行政准绳,又违反合理行政准绳,系惩罚错误。被申请人晋城市人平易近维持了该惩罚决定更是错误。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合适《中华人平易近国平易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请求高级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以再审申请人的权益。